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汉川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712-8388282
公告单位:汉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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