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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宣判

来源:孝感日报 时间:2017-12-06 作者:褚幼峰、周艳芳 浏览量:
  11月29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对汉川市首例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刑罚和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今,高某某在汉川市马口镇丁集村经营镀锌厂,在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产,生产伞骨、弹片等镀锌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锌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以逃避监督的方式通过厂内渗水井直接排放。今年10月10日,被汉川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查获。13日,一份环境监测报告显示,高某某经营的镀锌厂所排放的含锌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27mg/毫克,总锌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4.6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未经有效设施处理的含锌废水,属于“两高”司法解释所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在庭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案主审法官成海澜介绍,“两高”司法最新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便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法官同时提醒,生产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执行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废水废物,否则将触碰法律红线,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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