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获悉,该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给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存在着超时欠缴土地出让金问题,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该院依法进行了调查,提出了检察建议,监督该局解除了合同,收回了国有土地,并没收了违约定金301万元。
2015年9月18日,湖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编号为汉川P9(2012)43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9月30日,该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1505万元。不能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受让人赔偿损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该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有405万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此后,国土资源局虽以书面和电话催缴,但该公司一直未缴余款及违约金。
该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后,认为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作为所有者所获取的国有资源性收入,湖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未全部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违约金,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土资源局作为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汉川市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未能积极地按照相关法律采取措施积极追缴保护国家利益。为此,该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40条的规定,对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据悉:该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采取措施依法进行了处理:向市政府报告,请示出让人批准收回该案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发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告,按程序与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协议;请示出让人批准同意后,按法律法规没收了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301万元;按程序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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